第二条、本规定适用于晋煤集团公司管辖(包括个子公司)矿井井下和地面具有瓦斯、煤尘爆炸环境中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及连线电缆。
第三条、防爆电器设备、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“防爆标志”、“煤安标志”(MA)铭牌”。无“防爆标志”“煤安标志”为失爆,“煤安标志牌”丢失为失爆,无“铭牌”为不完好。
第四条、防爆电气设备、小型电器(包括监测监控设备及本安设施)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,粘贴“防爆检查合格证”,并签发“入井许可证”方可下井使用,现场检查无“防爆检查合格证”为失爆。
第五条、凡是转轴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应有隔爆轴承盖,轴承完好,轴承盖无破损,否则为失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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